(2017)浙012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申屠军炉与程宁、万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屠军炉,程宁,万丽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209号原告:申屠军炉,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李凌峰,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宁,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万丽兰,女,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原告申屠军炉与被告程宁、万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世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屠军炉的委托代理人李凌峰、被告程宁、万丽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屠军炉起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程宁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向申屠军炉借到人民币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未还。要求判令:1、被告程宁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59200元(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并支付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2、被告程宁、万丽兰原系夫妻关系,被告万丽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申屠军炉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借条》1份,证明借款及约定利率的事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程宁、万丽兰在2008年8月18日结婚,2016年5月18日离婚,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程宁答辩称,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万丽兰不知道这借款的,借款本金要还的,利息没有能力归还。被告万丽兰答辩称,被告程宁向原告借款时,我们已分居,所以这借款我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程宁、万丽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申屠军炉起诉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程宁、万丽兰结婚证字号:浙桐结字010801867号、离婚证字号:L330122-2016-000504。本院认为,被告程宁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程宁欠原告申屠军炉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程宁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程宁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及支付约定利息的义务。被告程宁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万丽兰辩称,该借款系被告程宁的个人债务,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该借款发生于被告程宁、万丽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万丽兰应对被告程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申屠军炉借款80000元,利息59200元(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万丽兰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1542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2762元,由被告程宁、万丽兰负担。原告申屠军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程宁、万丽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红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ArabicDash?-6-??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