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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贺官、秦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陈贺官,秦兴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30号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四门券村。法定代表人:郭中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贺官,男,汉族,1985年7月5日生,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秦兴敏,女,汉族,1987年12月31日生,住商丘市民权县。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贺官、秦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阳市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