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永伟、姜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永伟,姜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2400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沈永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5组18号。 被告:姜小华,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平桥村6组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伟、姜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以联系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