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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永伟、姜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永伟,姜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24民初2400号 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350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勇,该公司职工。 被告:沈永伟,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5组18号。 被告:姜小华,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苍溪县永宁镇平桥村6组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永伟、姜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4日以联系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 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