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财金与周治国、杨浩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金,周治国,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909号申请执行人王财金,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周治国,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王财金与被执行人周治国、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60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治国、杨浩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11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