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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284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双沟村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邳州市双沟村畜禽养殖有限公司,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双沟村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双沟村。法定代表人:王殿永,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滨州路299路。法定代表人:郭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邳州市双沟村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沟养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9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沟养殖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邳州市双沟村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