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特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游丽莲申请邓志清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特71号申请人:游丽莲,女,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邓志清,女,汉族,1935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强伟,男,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游丽莲申请宣告邓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游丽莲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因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且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游丽莲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邓志清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5日在重庆珠江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供血不足;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脑梗塞等。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邓志清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邓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该鉴定意见书记载邓志清脑梗死后出现言语功能障碍,社会功能受损,生活不能自理等智能受损表现;邓志清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辨认和判断,不能预见其行为的后果。申请人游丽莲系被申请人邓志清的女儿。审理中,被申请人邓志清的女儿游丽莲同意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邓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游丽莲为邓志清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