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邹林与被告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祖宏、侯依妮、曾美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林,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祖宏,侯依妮,曾美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587-1号申请人:邹林,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被申请人:侯祖宏,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侯依妮,女,xx出生,汉族,住xx。被申请人:曾美琼,女,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林与被告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祖宏、侯依妮、曾美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林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祖宏、侯依妮、曾美琼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祖宏、侯依妮、曾美琼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邹林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胡 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