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建兵诉被告陈足齐、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兵,陈足齐,丁富全,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958号原告:杜建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3日,初中文化,现住绵阳市。被告:陈足齐,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0日,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丁富全,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被告: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0号。法定代表人:刘淦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阙芝剑,江油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江油工业园区创元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邓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建兵与被告陈足齐、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丁富全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其参加诉讼。2017年7月25日原告杜建兵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建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兵撤回对被告陈足齐、丁富全、绵阳市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清香园调味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