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朝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朝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382号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0号(广电名都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8908692E。法定代表人:舒建华,总经理。被告:杨朝勤,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立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国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