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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文远,冯勇,王洪琳,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南路250号。负责人:徐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兴和西街125号斗城商都7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谢文远,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文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冯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王洪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向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与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谢文远、冯勇、王洪琳、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遂宁市市中区西宁乡房屋(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83、A0××84、A0××85、A0××86号)及西宁乡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谢文远名下有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商场营业用房(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广福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市中区西宁乡房屋(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83、A0××84、A0××85、A0××86号)及西宁乡大板桥村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二、查封被执行人谢文远名下的位于遂宁市城区遂州商场营业用房(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届满期前,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续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