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艳艳、梁世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梁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梁世斌,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张艳艳与被执行人梁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4月2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205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207.7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世斌名下的号牌为浙J×××××的别克牌汽车,现申请执行人张艳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世斌名下的号牌为浙J×××××的别克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