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谢文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谢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负责人米晋湘。被执行人谢文清,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谢文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文清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131568.74元及利息19410.54元、滞纳金6578.44元,负担受理费、保全费4794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3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土地、工商、国土等部门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6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钟松毓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