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凯诚、汪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凯诚,汪爱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522号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中心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吕彦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凯诚,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汪爱菊,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凯诚、汪爱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