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美香与吴明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香,吴明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168号原告:李美香,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辉,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吴明标,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碧湖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代表人: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婷婷,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美香与被告吴明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美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305元,减半收取计3152.5元,由李美香负担。审 判 长 卢忠信审 判 员 叶俊杰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