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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洪君与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君,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407号原告:袁洪君,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32771。法定代表人:张吉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洪君与被告重庆盛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开庭审理,原告袁洪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袁洪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袁洪君放弃了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洪君负担。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健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