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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景某与刘某、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刘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567号原告:景某,汉族,住临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临泽县西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汉族,住临泽县。被告:张某,汉族,住临泽县。原告景某与被告刘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景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审判员  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