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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董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梅,董志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209号原告:王秀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董志武,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秀梅与被告董志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德王秀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梅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秀梅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