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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诚、郭文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诚,郭文立,董国平,马纪良,杜金刚,王江,王艳荣,李飞,吕永杰,李振华,勾建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诚,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立,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国平,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纪良,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刚,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荣,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飞,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永杰,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九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华,男,194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勾建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诚、郭文立、董国平、马纪良、杜金刚、王江、王艳荣、李飞、吕永杰因与被上诉人李振华、勾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勾建明的门脸楼房及该房前的三尖空地的土地性质及权属,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归属于勾建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5)涞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诚、郭文立、董国平、马纪良、杜金刚、王江、王艳荣、李飞、吕永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鹏壮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巧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