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周亚菊、余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菊,余海云,黄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亚菊,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烨彬,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海云,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村二灶市。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周亚菊与余海云、黄旭东(2016)浙0282民初106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海云、黄旭东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127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黄旭东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坎中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慈集用2004字第1902**号),因该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海云、黄旭东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余海云、黄旭东应缴纳本院案件受理费264元,申请执行费291.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