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曲会清、朱洪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会清,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曲会清,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执行人:朱洪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安春秀,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谢金娜,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磨头镇前磨头村西。法定代表人:孟小豪,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超,经理。被执行人:苏利,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曲会清与朱洪伟、安春秀、张爱���、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洪伟、安春秀、张爱民、谢金娜、河北祥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鹏橡胶脚轮制造有限公司、苏利在银行的存款9583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