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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靳某某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3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16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上庄村人。被执行人靳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2日生,黎城县黎侯镇上庄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庭外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6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广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