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王琳,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