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玉琴与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琴,张青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琴,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青周,男,4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4作出(2016)吉032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