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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玉琴与张青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琴,张青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江玉琴,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青周,男,42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4作出(2016)吉032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政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