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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军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张军安,孙元杰,张依琴,周欣,周小琴,宁波经济开发区东慈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7611-8。法定代表人邱志毅。被执行人张军安,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孙元杰,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张依琴,女,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周欣,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周小琴,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经济开发区东慈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金城花园19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89891。法定代表人张军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安、孙元杰、张依琴、周欣、周小琴、宁波经济开发区东慈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16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安、孙元杰、张依琴、周欣、周小琴、宁波经济开发区东慈金属有限公司给付4789458.8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元杰名下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波波城32幢75号1001室房地产司法拍卖,得款人民币4254010元,申请人领取4153422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有抵押,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