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彩芹、李秋平与武洪志、陈文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彩芹,李秋平,武洪志,陈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郭彩芹,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311263760,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新华村马家屯125号。委托代理人王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秋平,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310103765,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黎明村王家屯1号。委托代理人王岳,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武洪志,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911033710,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浦村。被执行人陈文奎,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6902173738,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浦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彩芹、李秋平与被执行人武洪志、陈文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