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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德怀与徐世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怀,徐世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252号原告:刘德怀,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徐世庭,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刘德怀与被告徐世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德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连襟纪开明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经纪开明介绍向原告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被告承诺2015年6月1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刘德怀提供的被告徐世庭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徐世庭应诉,经本院查证后刘德怀仍不能提供徐世庭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刘德怀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本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