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楠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第三人迟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迟宁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2752号原告周英楠。委托代理人梁成昆、高长鑫,均系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志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瑛,辽宁王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迟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楠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第三人迟宁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楠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英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唐 威 岩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郭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新 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