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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士峰与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士峰,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袁士峰,男。被执行人: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时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鲁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士峰与被执行人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等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津县鲁兴棉业有限公司应给付袁士峰货款213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袁士峰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