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元恒、李爵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元恒,李爵益,李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姚元恒,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李爵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李晓锋,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姚元恒与李爵益、李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3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爵益、李晓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姚元恒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3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爵益、李晓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该2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爵益、李晓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姚元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爵益、李晓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元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