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廷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028号起诉人:陆廷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2017年7月20日,本院收到陆廷力的起诉状。起诉人陆廷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市三水区xxxx加油站有限公司、李家新共同偿还起诉人陆廷力借款本金456000元以及利息241678.25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按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偿付全部款项本息之日止);2、判令李健开对李家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家新是佛山市三水区xxxx加油站有限公司(简称“xx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间,李家新以经营xx加油站资金不足为由四次向起诉人借款,借款金额合计456000元,起诉人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李家新支付相应款项(部分是续借)。四次借款情况分别为:(1)2012年11月4日,李家新向起诉人借款66000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2)2013年3月7日,李家新向起诉人借款320000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3)2013年3月15日,李家新向起诉人借款30000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4)2013年3月22日,李家新向起诉人借款40000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上述借款到期后,起诉人多次要求李家新清偿欠款,但李家新至今分文未付。四笔借款利息分别从借款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合计241678.25元。xx加油站是李家新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家新作为xx加油站实际、唯一的经营负责人,以xx加油站经营需要为由向起诉人借款。李家新在(20xx)佛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案中确认其从起诉人获得的借款是用于xx加油站经营。涉案所有借款的真实借款人及用款人均为xx加油站,因此xx加油站对诉争借款应负共同清偿责任。李健开是李家新的合法配偶,依法应当对诉争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与李家新的借款关系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廷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麦景桃代理审判员 温燕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