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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锡军与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军,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964号申请执行人:刘锡军,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法定代表人:周吉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锡军与被执行人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锡军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庄河市天成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需等待处理结果,本院遂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日,权利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400元工资款,并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前再给付相应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刘轶华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