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黄明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黄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39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黄明会,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8]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明会与案外人黄彩锦、梅绿、梅彩莲、黄彩秀、黄彩造、黄彩培、黄明社、黄彩雨(均另案处理)等9人在平阳县萧江镇上宅村占地合建一幢9间四层砖混结构落地房,被执行人黄明会占有使用东向西第四间。2008年9月3日,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土监[2008]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明会于平阳县萧江镇上宅村占用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68.4平方米建造1间四层砖混结构楼房(计228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08年11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6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8]63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张荷荷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