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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国宾与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宾,王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1628号原告:李国宾,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斌,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李国宾与被告王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宾的委托代理人任国民、被告王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承诺2个月还款;2016年3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1000元,承诺2016年4月1日还款,并出具了借据。两笔借款,原告均于当日转账给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1、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即2016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即2016年4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25日,被告给原告写的两份借据。被告辩称,两笔借款属实,第一笔借款还了2万元。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承诺2个月还款;2016年3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1000元,承诺2016年4月1日还款,并出具了借据。2016年4月1日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王文斌向原告李国宾借款并写下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20000元,原告请求支付余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宾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4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宾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6年4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承担253元,被告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彦花二○一七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