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慧晶与被告王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慧晶,王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546号原告薛慧晶,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交城县人。被告王晓东,男,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原告薛慧晶与被告王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慧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晓东立即偿还欠原告薛慧晶挖土方工程款1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王晓东在山西宏特公司揽上工程,雇佣原告挖机挖运土方,共产生挖机费用127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于2015年6月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签订协议,还款期限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慧晶不能提供被告王晓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慧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