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18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赵毅、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8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毅,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四段28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309号仲裁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为354106元及对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川01执1834号裁定,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温江万春路支行账户存款限额364106元进行冻结。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16)川01执1834号之二裁定,将被执行人成都市金马泰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账户在存款276041.07元扣划至本院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