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与郑发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郑发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941号原告: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经营场所: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一路**号。经营者:刘传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平,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枝江市。被告:郑发勇,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神农架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与被告郑发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2017年7月25日,原告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枝江市枝江固美金属箱柜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李潘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