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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兴道、石子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兴道,石子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特40号申请人:武兴道,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青州市。申请人:石子平,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武兴道、石子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委托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石子平欠申请人武兴道11700元,申请人石子平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若逾期未还,申请人武兴道可申请对申请人石子平强制执行所有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武兴道与申请人石子平于2017年7月25日经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相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