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3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聪庆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2)西法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王聪庆应支付的2017年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