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素平与王伟志、邢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素平,王伟志,邢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邢素平,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伟志,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邢智慧,女,住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邢素平依据(2015)龙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2015)龙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邢素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