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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素平与王伟志、邢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素平,王伟志,邢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邢素平,男,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王伟志,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邢智慧,女,住龙沙区。申请执行人邢素平依据(2015)龙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询,(2015)龙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邢素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钟山审判员  解 明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