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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文顺与杨爱军、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顺,杨爱军,张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92号原告申文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爱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新玲,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顺与被告杨爱军、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文顺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文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