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文顺与杨爱军、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顺,杨爱军,张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92号原告申文顺,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杨爱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新玲,女,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顺与被告杨爱军、张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文顺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文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