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字第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付山、吕国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山,吕国勇,张忠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字第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付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吕国勇,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忠军,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禹城市城区。申请人王付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国勇、张忠军、XX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齐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吕国勇、张忠军、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XX住房公积金1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