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孝恒、胡元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孝恒,胡元健,徐雪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恢16号申请人:胡孝恒,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胡元健,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徐雪菲,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胡孝恒与胡元健、徐雪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孝恒2016年5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胡元健、徐雪菲支付执行款46606.00元,现胡元健、徐雪菲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道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