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世刚、郭龙英等与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刚,郭龙英,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167号原告:姚世刚,男,生于1954年4月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郭龙英,女,生于1953年5月2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新,系姚世刚、郭龙英的儿子。被告: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忠明,系建始县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苏,系红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世刚、郭龙英诉被告红岩寺镇红岩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姚世刚、郭龙英于2017年7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世刚、郭龙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世刚、郭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姚世刚、郭龙英负担。审判长 万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