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朝艳诉被申请人李权玉、白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朝艳,李权玉,白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刘朝艳,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西航一中教师,住西安市未央区。被申请人李权玉,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白鹏涛,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西开高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再审申请人刘朝艳与被申请人李权玉、白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朝艳不服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朝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李权玉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对事实调查不足,重要证据缺失,法理推理脱离基本常识。李权玉与被申请人白鹏涛在2015年5月发生信用卡(高利贷)借贷纠纷,债务产生在其与白鹏涛离婚之后,二人已于2015年1月14日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且白鹏涛所借贷款并未用于二人之间共同生活,此债务与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白鹏涛在2015年4月17日写的借条上显示借李权玉浦发信用卡2万元,其中6千元是预付的高利贷利息。李权玉和白鹏涛信用卡借贷为李权玉套取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放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法院不应支持。在2015年5月16日白鹏涛给李权玉两张信用卡各还款1000元,共计2千元。另因其在原审中未到庭,现有大量证据证明李权玉的讹诈行为,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判决,1、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8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依法改判或再审,支持再审申请人刘朝艳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2、判决一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李权玉承担;3、判决支持申请再审人刘朝艳要求被申请人李权玉、白鹏涛各赔偿申请人再审人刘朝艳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5万元,共计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权玉、被申请人白鹏涛与申请人刘朝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488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妥之处。刘朝艳要求撤销上述判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于刘朝艳认为:1、李权玉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对事实调查不足,重要证据缺失。因在本院申诉审查中,刘朝艳未提交与原审案件具有关联性及足以推翻原审本院已认定事实的新证据;2、债务产生在其与白鹏涛离婚之后,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原判认定李权玉与白鹏涛存在三笔借贷关系,对刘朝艳与白鹏涛离婚后产生的20000元债务,判决由李权玉本人承担,对婚姻存续期间两笔共计38000元借款,刘朝艳未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属白鹏涛个人债务;3、李权玉和白鹏涛的信用卡借贷为套取国家金融机构资金放高利贷,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综上,刘朝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朝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