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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伍培根、刘琼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培根,刘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31号申请人伍培根,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刘琼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执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琼英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号房产(业务件号: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