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伍培根、刘琼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培根,刘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31号申请人伍培根,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刘琼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执4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琼英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号房产(业务件号: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