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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陶逸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陶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1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49号邹容广场A栋。负责人陈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符斯,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逸,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陶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123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16458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解保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