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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文泰、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泰,林峰,林心亮,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异18号异议人:魏文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安、林兆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峰,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心亮,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丁燕,女,1982年1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列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来宽、张榕卉,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林峰与林心亮、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魏文泰于2017年7月10日对执行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单元的房产提出在其房屋租赁期届满前阻止向受让人移交的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魏文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魏文泰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魏文泰撤回异议。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任宝彩审判员 薛玉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