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方向旗与方红臣、梁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旗,方红臣,梁桂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2号原告方向旗,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方红臣,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梁桂兰,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方向旗与被告方红臣、梁桂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向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方向旗承担。审判长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