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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涂学勤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学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146号原告:涂学勤,女,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横街**号*幢*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广福桥街**号。原告涂学勤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涂学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涂学勤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