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群伟申请执行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群伟,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31号申请执行人:齐群伟,男,1973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洪才,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群伟与被执行人渑池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6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